科目编号:S0012
考试复习科目:《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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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复习备注:张文显 第五版
考试复习笔记列表:
部分内容节选:
第一章 法学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 从认识论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2)从法律部门角度,可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事法学等等。 3)从研究范围角度,可分为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 边缘法学(交叉法学):如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
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